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小型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根据学校日常公务事项、重大公务事项实行申请派车制。用车部门(使用人)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后勤保卫处处长确认),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
1.日常公务事项:办理日常公务学校原则上不派公务车。公务外出人员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每月末由部门主管领导统计报销,报销流程和费用标准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2.重大公务事项:经使用部门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后勤保卫处处长确认),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
3.驾驶员要求:公务车辆使用部门需自行安排车辆驾驶员,该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驾驶证,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专职司机除承担校级领导的日常公务用车服务外,还应承担校领导和本部门安排的其他用车服务任务。
4.派车坚持学校重要公务活动优先原则。
5.公务用车申请流程:
(1)用车部门(用车人)需提前填写《派车单》,需标注:申请部门、申请人(司机)、用车事由和用车时间等信息。
(2)经用车部门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后勤保卫处处长确认),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
(3)每辆公务车都备有《哈尔滨广厦学院车辆行车记录薄》,用车部门(使用人)在领取公务车钥匙时,同时领取《哈尔滨广厦学院车辆行车记录薄》,用车前、后务必做好记录,归还公务车辆时,需将车钥匙和《哈尔滨广厦学院车辆行车记录薄》一并归还给车辆管理员,并做好注销登记。
(4)用车部门(使用人)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走禁止行驶的路线,因违章罚款,费用和扣分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5)用车部门原则上务必于当日下班前,到后勤保卫处归还公务车辆并办理注销登记;原则上不允许车辆隔日归还和办理注销登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当日归还公务车辆和办理注销登记的,需获得校长的批准后,方可次日归还公务车辆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特殊情况用车审批流程
1.长途用车(出所在城市,优先选择差旅平台用车服务),用车部门(用车人)需提前通过OA办公平台《哈尔滨广厦学院请示报告单》提交申请。
2.经使用部门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后勤保卫处处长确认),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
3.紧急事务出车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时,用车部门(用车人)需按照用车审批流程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调度,并在出车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签用车申请相关手续。
4.其他要求参照本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款执行。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
1.学校公务车是学校资产,驾驶人员应爱惜,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正确维护使用所驾车辆。
2.学校公务车一律停放在校园指定停车区域。不允许在危险路段停放车辆。用车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门窗,防止车辆被盗。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用车人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用车人应按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的装置及相关部件进行检查。尤其是执行长途任务前,要加强检查力度,提前了解天气和路线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
4.用车人不得擅自对车辆内部和外部进行任何改装,并保证随车证件、资料、工具、备胎和灭火器等物品的齐全。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用车人负责补办、赔偿。
5.用车人驾驶公务车辆出校门时,需主动向门岗值班员出示《派车单》,经门岗值班员查验后方可通行。无《派车单》和未经门岗值班员查验的公务车辆禁止驶出校园。用车人驾驶公务车辆出校门时,拒绝值班员查验《派车单》的,后勤保卫处有权收回用车人本次用车权限,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禁止教职员工私配公务车辆钥匙和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将给与全校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所有评奖、评优、评职和晋升资格。
第七条车辆事故处理
1.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后勤保卫处报告,同时应向交警部门报案。有人员受伤的要及时抢救伤员,不得私自处理交通事故。
2.无论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用车人需第一时间向后勤保卫处汇报。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余费用由驾驶员承担,同时按保险公司赔付总额的25%进行罚款。
第八条保养维修
1.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公务车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并详细记录公务车每次保养或维修情况。
2.公务车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需送到指定的保养厂、维修点。司机事先通过OA办公平台《哈尔滨广厦学院请示报告单》提交申请,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核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等情况,再保养或送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3.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特殊情况除外),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4.司机负责公务车的日常检修,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
第九条费用管理
1.高速费(过桥费)、停车费及其他运营费用票据统一由后勤保卫处收集,由用车人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方可报销。不合格的票据不予报销。
2.报销过程中如发现用车部门(用车人)虚报、多报等行为,将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