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卫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6-09-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面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人才招聘会、展览、展销、论坛等活动;

  (四)校园艺术节、校园开放日等活动。

  正常教学活动不在大型活动范围。

  第三条承办者为校内单位,参加活动的人仅为学校师生员工的大型活动为校内大型活动;承办者为校内、校外单位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活动为校外大型活动。

  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后勤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全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和学校后勤保卫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后勤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第九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后勤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督促校外大型活动承办者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校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向学校后勤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初审;初审合格后,最后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向后勤保卫处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5日前。承办者向学校后勤保卫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校长办公室同意的批复,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四)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后勤保卫处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承办者方可向公安机关提出大型活动申请,在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校内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向学校后勤保卫处申请安全许可;向后勤保卫处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5日前。承办者向学校后勤保卫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二级单位同意的批复。

  (二)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三)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后勤保卫处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在取得后勤保卫处安全许可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后勤保卫处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

  第十六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后勤保卫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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