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教研室工作条例及职责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2-11-10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教研室主任的作用,确保教研室主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条例及职权范围。

一、全面负责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研室建设等工作。

二、具有提名聘用及解聘本教研室专、兼职教师的权力。

三、组织评优、评奖的推荐及其他申报工作。

四、制定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掌握教学进度,拟定课程设置,推荐使用教材。

五、组织教师集体备课、说课等教学有关活动。

六、安排各门课程的授课、代课教师;协助安排处理停课、串课等工作。

七、检查教师的教案及批改作业情况。

八、注重青年教师的业务培养和提高,指导他们的教学及科研工作。

九、组织每学期的教学检查,并将教学检查、教师听课情况及教学情况在学期末写出书面总结上报。

十、每学年组织一次教学研讨会,研讨、交流教学改革、教学理论、教学方法。

十一、学期初提出教研室工作计划,期末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十二、每学年组织一次观摩公开课,不断探索、完善课堂教学模式并加以借鉴和推广。

十三、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课代表会,收集和了解学生对教学、教材、教师的意见、建议。

十四、组织与考试有关的命题、监考、阅卷、辅导、答疑、上报成绩等工作。

十五、每学期至少听课四次,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十六、本条例解释权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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