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国家都在追求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恐怖主义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破坏了国家安全,阻碍了社会发展,损害了民众切身利益。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在广大市民眼中,“反恐”也许还是个陌生的字眼,其实则不然,只要你发微信、寄快递、坐火车飞机、住宾馆旅店,你就已经和《反恐法》发生关系了。因此,反恐防恐工作刻不容缓。
12.7全国反恐怖公众宣传日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颁布实施的第九年。今年的反恐怖宣传教育主题是“全民反恐 共创平安”。反恐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反恐怖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共创平安社会。
知恐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什么是恐怖活动?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活动的。
(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其他恐怖活动。
恐怖袭击的方式有哪些?
恐怖袭击是指极端分子人为制造的针对但不仅限于平民及民用设施的不符合国际道义的攻击方式。常见的恐怖袭击方式包括刀斧砍杀、驾车冲撞碾压、纵火、爆炸、枪击、劫持、投放危险物质等。此外,恐怖分子有时还会通过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实施破坏活动。
防恐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国家对待恐怖主义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国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认定恐怖主义的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是关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定义的规定。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是反恐怖主义立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认定恐怖主义需要明确哪些要素呢?
如何防范恐怖主义思想的渗透?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发现疑似含有恐怖主义思想的宣传品、音视频时应当做到:
(1)第一时间停止观看,并及时举报到公安机关。
(2)不在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保存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3)不散布、不转发、不观看相关宣传品、音视频。
4)对在网络公共空间传播的含有恐怖主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不评论、不讨论。
遇到疑似恐怖活动该怎么办?
尽可能地远离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确保自身安全;牢记可疑特征,如可疑人外貌、携带物品等,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用手机进行拍照记录并及时报警。
反恐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举报可疑,打击违法犯罪
《反恐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反恐法》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实名收寄,保障物流安全
《反恐法》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反恐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实名登记,消除涉恐隐患
《反恐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反恐法》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积极安检,筑牢安全屏障
《反恐法》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抵制极端,远离暴恐危害
《反恐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辨谣识谣,抵制恐怖谣言
《反恐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反恐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案例一
廖某某非法持有恐怖主义物品案。2019年至2020年,廖某某先后将他人发送在微信群中的多部暴恐音视频保存到自己手机里;2020年,廖某某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多部暴恐音视频,保存到自己的百度网盘。廖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恐怖主义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二
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2022年,张某某得知境外某软件中可以看到很多血腥暴恐视频,便通过翻墙软件下载了多部暴恐音视频,并通过手机微信转发到微信群中供他人浏览。张某某因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雷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高中生雷某某寒假期间上网看到暴恐音视频广告,出于好奇心理购买观看,并效仿上家贩卖暴恐音视频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全民反恐,人人有责
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
积极践行反恐法
全力配合反恐工作
为社会平安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