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9-08-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交申请,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本着依法、诚信的原则,符合规定程序的要求。学校处理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和有

  错必纠的原则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复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一般为 7 人,涉及申诉情况复杂可增加至 9 人。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

  (一)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负责人;

  (二)申诉人近亲属;

  (三)与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涉及机构或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等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人员。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学校领导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学生申诉委

  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相关会议、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受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学生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一次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带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

  件,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相关文件和证据;

  4.申诉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作为代表,并赋予申诉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诉人除提供申诉书外,还应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理由成立,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给予答复意见及提交相关文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诉材料不完整,可要

  求申诉人在 3 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完整提交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超过规定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内容,或申诉事项系因申诉学生主动申请而形成处理决定的;

  (三)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复查结论作出后,就同一申诉事项重复申诉的;

  (六)申诉人已就申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

  不能在 15 个工作日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 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书面方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即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复审工作会议,审查申诉人的申诉书、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机构或部门的

  书面答复材料及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材料。如确有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机构或部门代表等相关人员到会陈述情况,回答委员提问。复审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以公开形式举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审结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在认定事实、证据、依据、定性或程序方面存在偏差,处理或处分失当的,建议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在认定事实、证据、依据、定性或程序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或重大问题的,建议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审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建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请校长

  办公会审议后作出新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八条 向申诉人送达复审结论或相关决定,应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校内公告栏、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审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的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审结论或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审结论或有

  关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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