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哈尔滨广厦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 时间: 2022-02-2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项目,或由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我校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教学研究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教研中心)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横向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账户。

第二章

  第四条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进行最终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持合同文本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签字盖章手续。

  第七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各方盖章的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第八条 不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行签订项目合同,或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私自将学校科研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教职员工,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履行合同,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二级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支出经费,财务部门加强经费支出监管力度,严格按经费预算列支,确保经费支出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经费预算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预算调整一般不得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的20%,人员经费预算不予调增。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直接用于项目研究的费用)和间接费用(指管理费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结题管理;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负责对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结题证明,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办理经费结账。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处理后,原项目的后续到账经费,仍按原项目进行经费分配。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课题组的本校在岗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项目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者,或在科研活动中,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视情节,除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按有关法规或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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