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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2-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具体要求为:

  (一)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作为必修环节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二)指导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活动,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

  (三)指导教师根据培养方案和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开题报告,确保开题工作质量,同时把握开题工作进度,把好学位申请人员开题报告关;

  (四)指导教师认真对待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环节,对未按时完成研究内容或未按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论文,要督促学生加快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

  (五)指导教师在答辩环节要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查重率高于25%的论文(设计),不予推荐参加论文答辩;

  (六)评阅教师要把好论文(设计)质量关,认真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阅,保证论文研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事件发生。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三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者组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审查与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指导教师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交。

  (二)重复率检测。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院图书馆负责实施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检测工作,毕业论文(设计)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查。各二级学院组织对本学院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复查。对他人举报或论文有作假嫌疑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审核,并书面通知论文作者参与复查工作,充分听取作者的陈述及申辩。

  (四)复议。学位申请人如对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的认定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复审结果做出其学位申请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的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将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多次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或者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学校将对该二级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其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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