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 教务处 时间: 2015-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教学质量,适应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院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是体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启发学生智能、培养学生应用能力、跟踪现代科学知识的媒体,也是反映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高等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一项长期的教学基本建设。搞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完成高等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我校教材工作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要以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供应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教材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供应、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优等内容。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管理,以育人为本,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秘书组。

第七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教材建设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教材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学科的教材研究工作。

(三)组织院级自编教材的立项审定工作,对于重点教材予以经费支持。

(四)组织校级优秀教材评选工作及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申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审核全校教材选用计划,监督指导教材遴选及供应等宏观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下设教务科,是教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材评估和评优工作;

(三)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对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进行管理;

(五)办理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审批手续,并负责联系出版、印刷和核价;

(六)落实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对教材工作的决策,就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九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目标是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建设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适用性强、高质量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大力提倡出精品教材,不断更新教材内容。

第十条 学校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强化教材建设工作

(一)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资助各级规划教材的编写与立项研究,凡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适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教材评估和院级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评优工作,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的评奖。

(三)积极组织广大教师申报省(部)级以上规划及其它高水平教材的编写;学院组织编写和出版有特色、有优势、适用性强、教学水平高的自编教材,并实施工作。

(四)加强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立项管理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省(部)级规划及推荐教材信息库,学校自编教材、自编讲义信息库以及选用教材版本信息库,促进教材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四章 自编教材管理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师的教学研究能力与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自编教材包括:培养方案批准设置的课程讲义、各类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公共基础课练习册等,及经系(部)调查并确认确实没有可供选用的同类正式出版教材也可自行编写。

第十四条 自编教材的申报程序。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申请编写自编教材,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自编教材编写申请表》,附编写大纲,经请教研室、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分组审核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由学院组织内部印刷发行。

第十五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要求

(一)自编教材的主编应为我院专职教师,具有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且主讲本门课程两轮以上,经业务考核优秀者。

(二)自编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主编必须切实履行主编职责,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

(三)自编教材的编写要贯彻“适用为限,够用为度”的原则,以最新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有效满足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四)自编教材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地阐述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体现理论联系实际;教材选材合理,深度适宜,内容充实;教材体系合理、脉络分明、结构严谨。

(五)自编教材要按照规范、科学的教材编写体例要求编写。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六)自编教材书稿完成后认真实行审稿程序,由主编推荐并聘请具备教授职称的审稿人审查,并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自编教材审阅意见表》。主编根据审稿意见,须对书稿进行认真修改,审稿合格后方可付印。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的印刷

(一)自编教材编写并审定完成后,由主编填写《哈尔滨广厦学院教材选用申请表》,经教研室、系(部)审核,连同书稿及电子稿一并交教务科组织印刷(若需校对则由主编负责)。为保证课前到书,书稿必须于开课前三个月交教务科。

(二)自编教材的印刷数量一般为1-2届学生用书量。

(三)教材印刷完毕后,由教材科负责统一编号发行,自编教材落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著作权属编者。教师不得私自印制教材、讲义等推销给学生。

第十七条 自编教材定价及稿酬支付办法。凡经学院审批同意编写的自编教材根据成本统一定价,并酌情支付5-10%的稿酬给编写系(部),由系(部)分配给主编和审稿人。

  第五章 教材选用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把精品教材作为教材选用的主要目标,确保新版优秀教材进课堂。教材选用原则:

(一)选优原则。优先选用近三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及国家专业出版社等出版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级“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以及适合我校学生的高等学院应用型规划系列教材等,使高质量的新版优秀教材成为教材选用的主体,提高教材的优选率。

(二)适用原则。选用的教材应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做到教学内容的适用性;严禁选用质量低劣、内容陈旧、以营利为目的的教材,坚决杜绝选用“二渠道”教材,做到质量和经济上的适用性。

(三)更新原则。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各系(部)所选教材中近三年出版的新版教材所占比例应不低于85%。

(四)统一原则。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门课程,应采用同一种教材。

(五)减轻学生负担原则。坚持一门课程选用一种教材,如确因教学改革需要而增发辅助教材的,须由所在系(部)提出,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学生出售、摊派教材。

(六)连续性原则。选用教材计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程序:

(一)每学期第14周教务处组织各系(部)选用下学期教材。

(二)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根据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和有关教材信息及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和选用的数量。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系(部)报送的教材选用情况进行审批后,由教务科汇总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的选用

(一)学院根据教学需要从严选用自编教材。由所在系(部)提出相关教材的情况说明及选用原因,将样书提交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选用。

(二)未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稿的自编教材,一概不予选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立项的自编自印讲义要如期将书稿及电子版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印刷。印刷的自编讲义以成本价格向学生供应。

  第六章 教材预订

第二十二条 教材是教学基本工具,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保障。学生应当配备所有修读课程的教材。

第二十三条 教材预订每年分春、秋两季教材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材订购程序:

(一)学生预交一定数量的教材预定费,用于支付教材费用。

(二)各系(部)将本系(部)经教研室、系(部)两级审核后的教材订购计划报教务科。

(三)教务科主管教材人员负责汇总,并将所需订购教材汇总表提交教务处长、主管院长批准,审批后的全校教材订购计划汇总表交签约教材供应商。

(四)签约教材供应商按计划及时间实施采购供应。

第七章 教材供应

第二十五条 凡属教学计划内印刷的讲义、订购的讲义和教材一律由教务科统一发放,以教材使用计划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主讲教师(包括讲课、助课和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员)所有教材由教学秘书统一领取并发放。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用教材以班级为单位,由学习委员或者班长到教材科统一领取。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教材在开课前以教学班为单位到教务科领取。

第二十九条 教材出库后,除破损缺页等质量问题外一律不得退换。

  第八章 教材收费办法和标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用教材、讲义、参考书等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凭报到通知书所要求的教材收费标准到财务处全额交款,待学生毕业、退学或者其它原因离校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给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 坚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国家统编教材以折扣形式售给学生,校内教师自编讲义以实际印刷成本价格售给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5 09: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