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

哈尔滨广厦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0-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进行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室和咨询中心。实验室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承担的教学、 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设备利用率。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加强考核评估,注重队伍、设施、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实验室的类别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各二级学院负责相关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按中心划分为七个中心,分别为“大商科实训中心”、“计算机实训中心”、“语音训练中心”、“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艺术与传媒实训中心”、“电气工程实训中心”和“工程训练中心”。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及各二级学院负责教学实验室的总体规划与建设,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九条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公共实验室总体规划与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全校各类实验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会同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制定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方案,进行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称晋升、队伍培养等工作。

第十一条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相关二级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隶属或依托建设的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按照一流民办大学的发展目标,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应积极开展对全校师生开放,开展学生第二课堂。

第十三条 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及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实现对实验室科学、规范的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一流民办大学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 有步骤、有措施、 有重点的开展。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要紧密围绕学校教学计划需要,加强资源统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合理规划并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大型设备资源配置要强化前期统筹论证,避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所需要的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固定的物理空间;

(二)房屋场地结构适宜开展对应类型的实验活动;

(三)具有安全防护与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学校机构与编制设置相关办法执行,所属二级学院应及时向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实验室管理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加强和规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完善实验室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完善实验室档案管理,规范实验数据管理,重视保密工作, 按照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验室类别、 级别、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实验室统筹和建设,建设成效作为学校调整实验室布局及资源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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