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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3-07-15

校外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培养的重要场所,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实习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对促进专业教学改革、提升校企产学研合作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由学院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的;能够承担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本着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专业对口、数量适宜,与专业规模相适应,且满足教学需求;应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合作相对稳定,以利于产学研合作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合作广泛的企事业单位;对于相同条件下,则遵循就地就近原则,方便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程序

1.各系根据专业教学需求和专业课程改革发展的要求,联系、洽谈校外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填写《校外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申请表》,报实验与网络处审核备案。

2.双方签订校外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

(5)协议合作年限,

(6)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

(7)其他。协议一式三份,由实验与网络处、系、合作单位各执一份。

3.校外实训基地挂牌。标牌悬挂于合作企业,标牌由学院统一制作。

第二章 校外实训基地任务

第六条 承担学院相关专业的认知实习、生产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实现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的目标。

第七条 校企双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共同制定实训课程标准(实训大纲)、实训计划、实训项目方案,合作编写实训教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结合。

第八条 承担学院专业教师的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兼职教师的输送,促进学院“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

第九条 开展订单培养和新实训项目的开发,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

第十条 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积极推进技术研发与新技术应用推广合作。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校企双方共同管理。

校方职责:

1.系代表学院承担校外实训基地校方管理责任。实验与网络处负责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2.系负责与合作单位就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学习、工作、食宿、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洽谈与沟通。

3.系负责在实习实训前对学生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安全教育等以及实习实训期间的管理教育;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学生购买实习保险。

4.系负责选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企方指导教师,以保证实习实训教学质量和对学生的规范管理;同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学生管理人员和专业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指导以及与企业的及时沟通。

5.系负责组织与合作企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合作开发实习实训课程标准,编写实习实训教材、指导书,制定实习实训实施方案。

6.系负责根据合作单位的需要,提供职业培训与技术服务。

企方职责:

1.承担学生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

2.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训条件和劳动保障;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食宿条件。

3.负责为实习实训学生选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企方指导教师;负责为学校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技术专家、能工巧匠,承担学校兼职专业教学工作。

4.对于毕业实习学生,企业有义务与其签订顶岗实习协议。

5.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的制订;参与课程、教材、实训项目等建设与开发。

6.负责为学校专业教师提供培训与企业实践岗位。

7.企业招聘员工时,应按互惠互利、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选择本院毕业生,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章 校外实训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实验与网络处负责对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主要内容:

1.专业校外实训基地数量是否能满足专业规模与专业教学的需要。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机制建设。

3.接受实习实训学生数量及实习实训工作质量。

4.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情况。

5.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

6.专业教师培训与兼职教师输送。

7.接收毕业生就业情况。

8.其他合作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行的校外实训基地,经双方协商、报实验与网络处备案,可以予以撤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网络处负责解释。

  实验与网络处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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