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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关于“广厦论坛”讲座管理办法

来源: 党委办公室 时间: 2014-12-01

  为培养高素质的应用技术型人才,深入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将在校园举办的各类讲座命名为“广厦论坛”,鼓励各部门、系部在“国学、财经、人文、艺术”等范畴开展形式多样的讲座或学术活动。为切实加强对讲座及学术活动的管理,本着强化责任,归口审批,加强引导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讲座及学术活动应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以推动人文素养养成、科学研究,提升艺术品味,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加强学术交流为目的。组织者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讲座内容应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引领性和前瞻性,对提高大学生综合素养、培养应用技术型创新人才有较大帮助,确保讲座质量。

  第三条讲座活动的组织:

  1.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国内外、省内外著名学者、名师,企业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等来院举办讲座。

  2.各系部、处室根据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可邀请省内外著名学者、名师,博士生导师及企业家等来院举办讲座。

  第四条举办讲座活动需履行以下程序:

  1.各职能部门与各系部负责对讲座人及讲座内容的登记和审核。

  2.经各职能部门、各系部审核同意举办的讲座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院党委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经该办对讲座人及讲座内容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讲座。

  3.举办讲座活动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向院党委办公室通报。讲座人、讲座主题或承办单位如有变化的需重新审批。

  4.未经审核批准的讲座活动视为违反校规,由此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由主办方及提供讲座场所的部门承担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要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条讲座活动经费支付方式及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院鼓励举办高水平的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提供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对高质量的讲座活动鼓励整理发表。

  第七条讲座活动举办情况列入系部、处室年度考评项目。

  第八条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哈尔滨广厦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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