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学风建设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9-08-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优化学生学习、生
活和成长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广厦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为表述方便,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包括具有违纪嫌疑的学生和被认定为违纪的学生。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 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的申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向全校通报。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
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处分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承担学生纪律处分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理被处分违纪学生的申诉并对处分进
行复查。
第三章 处分种类及影响期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影响期 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影响期 8 个月;
(三)记过,影响期 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影响期 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十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影响期为尚未执行的剩余影响期限与新处分的影响期限之和。
第十一条 处分影响期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毕业年级学生违纪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应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者,可视违纪情节以及过错程度
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适用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人身伤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虽未参与打架斗殴,但围观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持械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虽未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但有以下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公共环境,在校园内有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乱丢废弃物
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四)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六)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参与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且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
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侮辱、 诽谤他人,造谣、煽动、扰乱舆论,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处分。
(十)组织、策划、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
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有害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伪造证明、涂改证件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
(二)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
(三) 闭卷考试在监考人员宣布完考试纪律并发完试卷后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各种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等放在指定地点的;
(四)违反考场要求,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7 -
(五)考试中以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表情传递答题信息的;
(六)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试卷者提供方便的;
(七)考试中违反规定传接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八)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
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九)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阅读、抄写与答题信息有关的物品的;
(二)闭卷考试中在桌面或试卷下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资料及字条等物品或在抽屉内、
座位周围藏有已翻开的上述物品者;
(三)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或藏匿书籍、笔记和复习要点的;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涂改他人试卷姓名据为己有的;
(六)违反考场规则携带或者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
的设备;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通过向他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给予留
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多次违纪、作弊,或作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从重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寝室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出借、出租、转让学生集体寝室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学生寝室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寝室卫生不合格或在寝室门外堆放垃圾杂物,屡教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公寓内开展经营性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寝室内私藏管制刀具及其他违禁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未请假,晚归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未请假夜不归寝、替寝,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记过处分。
(九)违反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公寓用电及防火安全管理处分条例》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 在寝室留宿异性以及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情况下,不参加学校正常安排的教学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下列
情形给予处分(课外实践环节,一天按照 6 学时计算,其他旷课一天,按 8 学时计算):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6 学时(含)-24 学时(不含)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24 学时(含)-32 学时(不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32 学时(含)—40 学时(不含)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40 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80 学时以上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早操以及早晚自习旷勤,参照本章第二十一条处理。早操旷勤按 0.5 学时计,早自习旷勤按 0.5
学时计,晚自习旷勤按 0.5 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缺席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典礼、报告会、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均以旷课论处,一次按
0.5 学时计,一天按 4 学时计。
第二十四条 无理取闹、妨碍、干扰学校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正常履行职责,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包庇他人违纪行为,作伪证或提供虚假证据,对违纪行为定性及处理造成不利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纪者本人或他人,在相关部门对违纪行为人进行查处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除受相应处分外,同时执行下列处罚:
(一)享受各类奖、助学金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后,取消其奖、助学金,并取消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处分学生应承担因其违纪行为造成的所有经济 损失;
(三)学生干部违纪,免去其所担任职务,同时加重一档处分;
(四)学生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同时将受到党纪处分。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取证与查实
(一)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辅导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控制违纪事件影响,如违纪情况复杂,涉及两个以上学生或学院的需在 5 个工作日完成取证。
(二)一般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组织调查,考试违纪或作弊、情节复杂或违反法律法规等事件,由二级学院、教务
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联合查证。调查期间需成立调查小组,做好调查笔录,笔录中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如有疑问,被调查人可以进行更正或补充;如无遗漏符合事实,被调查人逐页签字、按手印,标注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调查记录原件上交学生工作处,复印件由二级学院存档。
(三)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书面材料原件上交学生工作处,复印件由二级学院存档。
(四)学校发现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审查与决定
(一)二级学院查清事实后,要及时召开违纪处理会议, 提出处分意见,并下达处分意见告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到学生本人并签字。同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意见,并将签字后的告知书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到学生工作处审议。
(二)处分依据,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向学生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
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三)如果违纪学生对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表示认同,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应签署书面意见,由学生工
作处根据二级学院意见和学校规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学生工作处在接到二级学院处理意见和相关调查材料后,组织学生工作委员会对违纪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
处分决定,及时将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到学生本人,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五个工作日内,把作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通过学校办公室,呈报校
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应当在十日内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并由本人签收,如果无法联系到受
处分人或者本人拒绝签收的,学生工作处可采取校园公告和学校官网公示形式进行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五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过期不递交的视为接受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作出并经送达的处分决定书为生效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应按规定将生效的“开除学籍决定书”,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如学生在受处分后真诚悔改并有
突出表现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评议上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将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同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建议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2/01 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