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2-0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职权范围,就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服务育人、作风建设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转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治理提升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学校事务的保障措施;也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提升广大教职工幸福感、获得感和归属感,群策群力建设特色应用型示范高校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哈尔滨广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名,提交教代会执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教代会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征集、处理,对提案落实的督查及日常性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六条 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包括提案题目,案由分析,建议和措施。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征集最迟应于教代会召开前完成。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提案可随时向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时应当重视调查研究,以学校发展建设和教职工切身利益为主要内容。提案解决建议的提出应尊重客观事实,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 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各方面问题均可列为提案:

  1.关于学校十四五规划、重大改革、章程修订、发展稳定和科学管理等方面中心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2.关于推进学科建设、本科教学水平合格评估整改等教学建议和意见

  3.关于学校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政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课程思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4.关于学校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科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探索学生培养新模式、深化人事改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素质建设、拓展国际交流、增强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5.关于依法治校,进一步加强管理,深化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推动学校制度体系构建和提升内部治理能力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6.关于教代会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校务公开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7.关于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8.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方面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三、提案征集基本原则

  1.代表性:提案须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真实反映本单位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该提案的落实能够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工作、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全局性:提案要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去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建议或方案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3.可行性:所提建议或方案简明扼要,在学校的职责、财力和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规范性:提案书写要规范,按规定程序提交提案。

  第九条提案的提出、审查和办理通过纸质申报完成。

  第十条提案必须一事一案,每份提案要求有一个主提案人和至少两个附议人。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经各代表团团长审核。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大会提案组,逾期将不列为大会提案。非正式代表不能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审查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认真审理,讨论决定各项提案是否立案。对不合格的提案加以解释、说明后退回提案人,或经提案人修改后重新审理立案。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合并成一个提案,便于集中处理、答复。

  第十二条下列内容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经两次提案处理后就同一问题重复提出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提案内容不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十三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统一编制立案号,确定承办单位,并报送分管校领导。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四条对于未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可作为意见转送相关单位参考。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在必要时应提交校长办公室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再组织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负责人收到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送达的提案,应逐件清点,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做到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协办单位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可以邀请提案代表共同商讨研究。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完成办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办结提案后,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处理结果,并在教代会提案征集表上签署办理情况,上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因提案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客观上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可与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不允许因此终止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提案承办单位提供的提案处理结果2个工作日内,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提案人在收到提案处理结果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应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收到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提案办理情况和提案人反馈意见制作成书面材料,报送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大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可以举行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对提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执委会应将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进行总结,将其作为工作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向教代会代表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教代会召开期间,对教代会代表提案的答复以提案答复报告的方式在大会上集中进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方式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报告。

  第二十七条提案工作机构应按规定将提案和提案办理文书等资料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5 09: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