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办公室(党委)

哈尔滨广厦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8-0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资产管理的小型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根据学校日常公务事项、重大公务事项实行申请派车制。使用部门(使用人)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学院办公室主任确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日常公务事项:学校原则上不派公务车。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根据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每月末由部门主管领导统计报销(报销流程按照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外出报销相关费用参照计划财务处报销标准执行。

  重大公务事项: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学院办公室主任确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派车坚持学校重要公务活动优先原则。

  公务用车申请流程:

  1.用车部门(用车人)需提前一 天通过OA办公平台《哈尔滨广厦学院请示报告单》提交公务用车申请。

  2.通过OA办公平台提交《公务用车申请单》,需注明:申请部门、申请人(司机)、用车事由、出车地点、出发时间和预计返程时间等信息。

  3.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学院办公室主任确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4.用车部门需指定专人到学院办公室填写(哈尔滨厂厦学院公务车登记表》,领取公务车钥匙。

  5.使用部门(使用人)行车结束后,务必做好公务用车记录。每一辆公务车配备了《哈尔滨广度学院公务用车记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用车期间车辆违章由用车部门(用车人)自行承担。

  6.用车部门原则上务必于当日下班前,到学院办公室注销登记;原则上不允许车辆隔日注销登记(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特殊情况用车审批流程

  1.长途用车(出所在市),用车部门(用车人)需要提前一天通过OA办公平台《哈尔滨广厦学院请示报告单》提交申请。

  2.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学院办公室主任确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3.紧急事务出车不能及时履行审批手续时,需电话请示,并在出车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签用车申请相关手续。

  用车部门用车结束后,原则上务必于当日下班前到学院办公室注销登记。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学校公务车是学校资产,驾驶人员应爱惜,按照车辆的使用说明,正确维护使用所驾车辆。

  2.学校公务车一律停放在校园指定停车区域。不允许在危险路段停放车辆。用车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门窗,防止车辆被盗。因停放不当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除保险公司支付的金额外,其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个人全部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

  3.用车人应按规定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的装置及相关部件进行检查。 尤其是执行长途任务前,要加强检查力度,提前了解天气和路线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

  4.用车人不得擅自对车辆内部和外部进行任何改装,并保证随车证件、资料、工具、备胎和灭火器等物品的齐全。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用车人负责补办、赔偿。

  第七条 事故处理

  1.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办公室报告,同时应向交警部门报案。有人员受伤的要及时抢救伤员,不得私自处理交通事故。

  2.无论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失,用车人需第一时间向学院办公室汇报。

  3.本辆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我国国家及地方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养维修

  1.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派车调度;后勤保卫处负责对公务车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并详细记录公务车每次保养或维修情况。

  2.公务车定期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需送到指定的保养厂、维修点。司机事先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经主管校级领导同意后,核定维修项目和维修费限额等情况,再报表或送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按上列程序办理。

  3.维修结束后,送修人应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特殊情况除外),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送修人对费用的真实性负责。

  4.司机对公务车进行日常检修,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

  第九条 费用管理

  1.高速费(过桥费)、停车费及其他运营费用票据统一由学院办公室收集,由用车人在背面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方可报销。不合格的票据不予报销。

  2.报销过程中如发现用车部门(用车人)虚报、多报等行为,将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广厦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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