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处

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普通话考试的通知

来源: 继续教育处 时间: 2017-11-01

一、报考时间:2017年11月1日—3日

二、报考材料:一寸蓝底电子版照片,格式要求为JPG。

三、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3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的相关人员,应当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获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核准颁发。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报名地点:继续教育处主楼108室

五、报考咨询:0451-57364450

依法提高普通话,提升国家软实力,推广普通话,共筑中国梦,希望同学们积极踊跃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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