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修订)

来源: 教务处 时间: 2019-10-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本科生满足以下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管理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在校期间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

  2.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18学分(含18学分);

  3.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考试作弊或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者、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第五条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的记载:

  1.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可取消外语课程重修学分记载;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可相应减少其他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2.对于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后,可取消与之相关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3.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4.在校期间,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校级优秀者,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6.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 名),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获得者(第三、四名),可减少课程重修1学分记载;

  7.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专家认定,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所发表论文须有“哈尔滨广厦学院XX专业”字样)。

  第六条 考试作弊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其后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大学生;

  2.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并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3.参加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毕业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18学分,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3.对于毕业前因处分未解除而未取得学位者,在工作满一年且表现良好,取得较大成绩者(以研究生考试录取通知书、地市级以上获奖或正式刊物发表所学专业学术论文为准),由用人单位考核出具证明,学校审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评定与授予程序

  1.各院评定分委员会针对本学院毕业生获取学士学位的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具体包括:

  (1)根据《XX学院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三份)及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情况,予以确认本学院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2)根据学生提交的《减少重修课程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予以确认减少累计重修课程的学分;

  (3)根据学生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予以确认因考试作弊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情况;

  (4)根据学生提交的《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核,予以确认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资格情况;

  (5)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

  2.每年6月中旬,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和有争议问题的书面材料等。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作弊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位。

  第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本科生,自2019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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