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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教务处 时间: 2019-09-20

  校外实习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培养的重要场所,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实习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对促进专业教学改革、提升校企产学研合作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是由学院和与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的;能够承担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的教学任务。

  第二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本着校企双方互惠互利,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专业对口、数量适宜,与专业规模相适应,且满足教学需求;应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合作相对稳定,以利于产学研合作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合作广泛的企事业单位;对于相同条件下,则遵循就地就近原则,方便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第五条 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程序

  1.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需求和专业课程改革发展的要求,联系、洽谈校外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后,登陆OA填写《校外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2.实习实训基地获批成立后,由相关学院院长代表学校与基地所属企业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相关学院及合作单位各执一份。

  3.校外实训基地挂牌。标牌悬挂于合作企业,标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二章 校外实训基地任务

  第六条 承担学院相关专业的认知实习、生产性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实现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的目标。

  第七条 校企双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职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共同制定实训课程标准(实训大纲)、实训计划、实训项目方案,合作编写实训教材。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实现产学结合。

  第八条 承担学院专业教师的技术技能培训和企业兼职教师的输送,促进学院“双师”结构师资队伍建设。

  第九条 开展订单培养和新实训项目的开发,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就业率与就业质量。

  第十条 开展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积极推进技术研发与新技术应用推广合作。

第三章 校外实训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实训基地由校企双方共同管理。

  校方职责:

  1.二级学院代表学校承担校外实训基地校方管理责任。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训基地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评估。

  2.二级学院负责与合作单位就学生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学习、工作、食宿、安全等相关事宜进行洽谈与沟通。

  3.二级学院负责在实习实训前对学生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安全教育等以及实习实训期间的管理教育;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学生购买实习保险。

  4.二级学院负责组织与合作企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合作开发实习需要的课程,编写实习实训教材、指导书。

  企方职责:

  1.承担学生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

  2.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训条件和劳动保障;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食宿条件。

  3.负责为实习实训学生选派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企方指导教师;负责为学院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技术专家、能工巧匠,承担学院兼职专业教学工作。

  4.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的制订;参与课程、教材、实训项目等建设与开发。

  5.负责为学院专业教师提供培训与企业实践岗位。

  6.在学生实习的基础上,企业招聘员工时应优先选择本院毕业生,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四章 校外实训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校外实训基地数量是否能满足专业规模与专业教学的需要;

  2.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运行机制建设;

  3.接受实习实训学生数量及实习实训工作质量;

  4.校企合作开展专业建设情况;

  5.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

  6.专业教师培训与兼职教师输送;

  7.接收毕业生就业情况;

  8.其他合作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单独预算、专款专用,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好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电子资源制作费、图书资料费、成果咨询鉴定费、成果发表版面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耗材费、印刷打印费、指导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等。各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财务部门管理规定的标准,不得报销与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预算和项目进度使用资金,及时结算,不得超支和超范围使用;项目经费支出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运行的校外实训基地,经双方协商教务处备案可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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