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来源: 教务处 时间: 2014-05-21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发挥教师在教学方面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二章 教师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负有教书育人、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的重任。教师应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 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四)按国家和学院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获取工资报酬;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学习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和有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注重个人的思想品德、道德风范、职业修养、仪表行为等方面对学生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做到品行端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接受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教学水平,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做到教风严谨,教书育人,勇于创新,团结协作。

(四)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爱护学生,积极发挥教师在培育学生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同时必须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

(五)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美化教学环境,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

第五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符合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资格,即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称;助教需在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指导和把关下担任部分课程的主讲。

(二)对本学科有较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情况,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门课程的教材及其参考书,掌握本门课程的前沿理论与应用知识。

(三)能够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够全面完成本门课程的习题、实验、作业、课程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四)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五)凡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三章 教学文件及教材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培养人才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二)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本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要了解课程的教学总时数、周学时数及学时分配等,掌握授课的深度和广度,合理地调整教学内容。

第七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教学大纲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基本要求,结合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专业教学计划,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教师制定,经学院审核批准,颁布执行。

(二)任课教师应深入理解大纲精神,明确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认真研究和精选教学内容,组织好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

(三)必须在开课前制订教学大纲(包括必选课和选修课)。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如有变动,须经二级学院提出修改意见,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 教学日历

(一)教学日历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每门课程都要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和学期院历来制定教学日历。

(二)教学日历由任课教师制订,经二级学院主任审查批准后执行。其内容应包括课程类别、所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讲授、实验、课堂讨论)、各章节的教学时数和时间安排、习题课、实验课安排、课外作业和机动安排等,教学日历要按统一格式撰写。

(三)教学日历一式三份,主讲教师保留一份,开课前送交二级学院、教务处各一份,教师课堂教学要携带教学日历,教学管理部门要检查教学日历及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 教材

(一)教材是实施教学的要件之一,教材遴选原则上选用最新版的全国统编教材或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也可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编写符合学院规定和课程需要的高质量教材,充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二)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根据教材遴选原则和有关教材信息及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和选用的数量。由教研室主任审核,二级学院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处汇总,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订购。

(三)教材选定后必须认真使用,主讲教师讲授内容应与选定的教材总体上相一致。

第四章 授课各环节运行

第十条 备课

(一)备课是教学主要环节之一,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日历安排,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课,编写教案。

(二)教师备课必须深入钻研教学内容,做到学懂、吃透、记熟,并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把握知识点,明确教学重点、难点,落实“三基内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三)教师授课应研究、设计最佳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提出具体的教学目标及其要求,准备好教具和有关资料,根据教学需要积极采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四)教案是教师教学的实施方案,是教师备课的成果,是教师教学意图的体现。学期开学前,教师应按照教学日历的安排,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备、板书设计、小结及思考题、作业题的布置等进行通盘考虑,认真编写教案。

(五)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二的教案。中级以下职称的教师的教案应由教研室主任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课堂讲授

(一)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

(二)教学态度

1.主动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2.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应控制在1-2次课以内;

3.认真负责,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未经批准,不得停课或调课;

4.从严执教,对学生要求严格,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三)课堂组织与讲授方式

1.目的明确,课堂组织严密、紧凑,注重科学性、系统性;

2.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加强知识点的讲授;

3.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给予指导;

4.讲课要有艺术性,根据教学内容及结合学生实际,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和积极性。

(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1.应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

2.应积极采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第十二条 辅导答疑及批改作业

(一)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辅助环节,教师应在学生复习和自学的基础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注意因材施教,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效果。

(二)辅导答疑可以采取个别答疑和集中答疑等方式,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教师每周应至少辅导答疑一次。

(三)作业是检查、巩固、扩展学生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必要环节。

(四)除个别课程(体育等)之外,课后均要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作业,原则上每门课程每学期布置作业不得少于3次以上,作业题目数量要适当,难易程度要适中;既要利于学生巩固知识、加强训练,又要防止学生负担过重。

(五)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100人左右班额可轮流批改学生作业,每次作业批改量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六)教师备课时,应对作业题进行试做,并在批改后进行总结,向学生公布标准答案。

(七)作业批改要认真,评语要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之处。教师要详细记载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并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习题课

(一)习题课的任务是对各章节内容进行总结,并通过典型例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习题课的进行方式一般以教师指导为主。习题课应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教给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正确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

(三)教师要精选习题,每个习题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并要注意习题的概念性、典型性和综合性。

第十四条 实验(上机)课

(一)实验对加强学生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进行实践应用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验证基本理论、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二)实验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制定实验方案,并预先试做。

(三)实验前要重点讲清每项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系统讲授实验中涉及的基本理论。

(四)根据实验内容和条件,尽量减少分组人数,争取使每个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

(五)实验后应要求学生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报告,应退回重写。要重视实验环节的考核,实验课成绩应占该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外)。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

(一)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本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能力的重要环节。

(二)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并对课程设计进行试做。

(三)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实习基础,认真做好选题工作,研究确定课程设计的内容、工作量和时间,设计题目要有一定的典型性,并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督促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设计任务,对难点和关键性问题应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学生课程设计报告应由二级学院按教学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

(一)实习是通过组织学生到生产实践一线从事一定的实践工作,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及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二)各类实习均要按照培养方案整体要求,明确实习目的、内容,制定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落实指导教师,召开动员会,公布实习计划,并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教育。

(三)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二级学院和学院汇报。

(四)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实习后要做出实习总结报告,向二级学院汇报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生实习报告应由二级学院按教学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

(一)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的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训练学生综合利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并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进行总的检查验收。

(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性质、难度、综合训练等要达到教学计划对该环节所规定的要求,要尽量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三)毕业设计(论文)要进行开题审查、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以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

(四)各系应组成专业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和成绩的评定。答辩委员会要由五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由系指定主任和秘书。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时应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

(五)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应由学院和系按教学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

(一)考试是督促学生进一步复习巩固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检验分析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

(二)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和撰写论文等形式。

(三)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应体现教学大纲的重点,要涵盖学期课程的全部内容;要突出对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试题考核的知识点分布要合理,要有适当的难度和较高的区分度,做到难易结合。

(四)严格考场纪律,如有违纪要严格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五)要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对同一学期相同学时、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集中评卷;基础类的课程原则上要由题库出题。

(六)教师应认真做好阅卷和试卷分析,试卷和试卷分析应由学院按教学档案存档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总结与反思

(一)教学总结与反思是任课教师在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对教学过程的自我总结与评价。通过教学总结与反思,既可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教学质量,又可以为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提供依据,使学校及时掌握教学发展状况。

(二)每位主讲教师都必须在学期末对教学过程做出总结,作为教师考核的一部分。

(三)二级学院每学期末都应召开教学工作总结会议,集体讨论、总结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下一学期改进意见,并对教学成果优秀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

第二十条 教学研究是教师教学工作深化过程的必要环节,教学改革是更新教学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从事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的改革等工作,并注意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教师参加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大力扶持、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立项,定期开展优秀教学成果评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础建设内容之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特点和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学院有关课程建设及质量评估工作的文件,服从院、二级学院关于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改革的新要求,积极参加精品课程、特色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六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各二级学院对教师的教学文件和课堂教学质量,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等进行院、二级学院两级检查。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及特色课奖、重点专业奖、课堂教学优质奖、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教案及优秀试卷奖等奖项。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者予以奖励,并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一经出现教学事故,有关二级学院要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严格执行《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

第二十七条 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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