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卫处

哈尔滨广厦学院消防管理条例

来源: 后勤保卫处 时间: 2021-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学校管辖区内的一切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校、院(部门)二级负责制。

  第五条 做好消防工作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六条 校法人代表和主管领导防火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把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检查、督促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条例。

  三、研究解决全校性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听取防火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制订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防火职责

  一、负责检查、监督协调全校的消防工作,认真落实上级防火安全的指示、规定。

  二、定期对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各单位义务消防培训。

  四、制定和实施全校的防火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校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校的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

  第八条 各单位防火职责

  一、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单位内的防火工作,组织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对所属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三、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并以书面材料报后勤保卫处。

  四、建立本部门义务防火安全小组,充分发动师生员工做好防火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档案,做好自检记录。

  六、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与保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用火必须遵守国家各级有关消防法规及学校消防管理暂行条例。公共场所、防火重点部位等处施工禁止等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用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一条 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所有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擅自封闭楼道。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建筑防火规定。

  第十四条 外来在校内从事装修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装修单位施工前向上级消防部门申报手续,装修完后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报校保卫处备案。

  二、装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在校园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有关的防火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造成火灾后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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