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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户上网使用须知

来源: 网络中心 时间: 2016-03-16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保障校园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厦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业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二条 业户使用校园网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业户使用校园网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四条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旦发现有业户使用校园网触犯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禁止私接、滥接交换机或路由器。一切新接入的网络设备必须向网络中心报备。如果在网络中心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接入校园网,网络中心有权切断相关业户网络,并让其整改。整改完毕,恢复网络。

第六条 业户上网需缴纳费用,具体金额按与学校商议金额为准,逾期不缴,网络中心有权切断相应业户的网络。

网络中心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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