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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教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4-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材料和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以下简称耗材)的科学管理和妥善使用,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积压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耗材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实验室、实训现场日常教学和管理中所需要的耗材。不包括对外培训(生产)、技能鉴定等有收益的教学活动所需的耗材。

第二章 教学耗材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耗材是指实验实训教学及实验室、实训现场日常管理中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及物资。

第五条 教学耗材根据其使用过程中的特点,分为以下三类:

教学材料: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或非金属原材料、植物花卉、燃料、油料、试剂、气体、纸张等。

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原值不够固定资产规定限额又不属材料范围、具有耐用性的设备、工具等物资。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夹具、辅具和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使用过程中易损易坏的低值物资。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保用品、刀具、光盘等。

第三章 教学耗材计划管理

第六条 教学耗材计划按学期申报,由各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内上报实验与网络处。

第七条 系(部)院要依据下学期的课程设置、学生数量作出教学耗材用量与经费预算计划,分别填写《教学材料申报计划表》、《易耗品申报计划表》及《低值耐用品申报计划表》,经系主任审核后,报实验与网络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后,作为下学期的实施计划。

第八条 教学耗材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或追加计划,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实验与网络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教学耗材采购管理

第九条 教学耗材的采购实行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属学院规定的大宗物品采购范围内的教学耗材或具有通用性、公用性的教学耗材由学院统一采购。对于具有特殊性、专用性或零散教学耗材由使用部门负责采购。

第十条 应严格按照教学耗材计划进行采购,教学耗材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采购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无法进行招标的,采购经办人必须两人以上。

第十二条 采购教学耗材要保证质量,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出现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一切后果由采购人员自负。

第五章 教学耗材的验收与入库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耗材由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员和二级学院材料保管员负责验收。教务处验收人员负责核对所购物品是否与教学耗材计划一致,并在相应单据上签字;二级学院材料保管员负责验收所购物品数量及质量,并登记入账、入库。材料保管员有权拒收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

第十四条 库存耗材实行专人保管,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耗材的保管应定位存放,做到存放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对有毒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照危险品要求单独存放和保管。

第十五条 库存的耗材要经常清点检查,保证账物相符。每学期末对库存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出现盈余或短缺情况,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六章 教学耗材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教学耗材的领用应填写《出库单》,经部门领导签批后发放。出库单每学期按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三类装订,以便于进行账务核查。领发的低值品、工具、刃具、防护品、电气用品材料、计算机耗材等物品,要严格实行交旧领新、以坏换新制度。

第十七条 领发低值耐用品、易耗品,要严格实行交旧领新、以坏换新制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为校外单位来料加工、试验或修理的材料,应作为外单位寄存物资处理,单独设账记录,并及时结算清理。

第十九条 学生开展课外实训活动的材料消耗,由学生自费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某些教学课程内实训项目完成的成品(如电子专业装配的扩音机;计算机专业组装的计算机等),学生须缴纳元、配件成本费,作品归学生所有;学生作品被学院收藏的,退还该学生所缴交的成本费。

第二十一条 非教学计划内使用耗材,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实验与网络处审批后方可发放,严禁任何人私自使用或变相使用教学耗材,一经发现,除照价赔偿外,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要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对可多次使用的物品,要采取积极措施重复使用,杜绝铺张浪费。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剩余的边角余料等,要定点存放,定期回收,不得乱丢乱扔。各部门可制订具体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教学耗材原则上不得外借。教学耗材发生人为损坏、丢失或借而不换,当事人应按有关制度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指定经训练合格的专人负责管理。 存放点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危险品的用量应精确计算,用剩部分应全部及时退库处理。

第七章 教学耗材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该专项经费,用于教学耗材的购置。各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教学耗材经费使用由实验与网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实验与网络处处负责解释。

  实验与网络处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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