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实验实训中心

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3-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其他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毕业生走上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为规范毕业生实习,加强毕业实习的管理,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的目的在于开阔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将所学知识及技能应用于岗位实践,熟悉自己将要从事的行业运行情况,通过在企业岗位上的实习和锻炼,了解专业的发展趋势,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毕业实习采取学校安排双向选择和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期间的管理。

第二章 毕业实习组织管理

第四条 毕业实习必须由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学院与企业共同签订《毕业实习合作协议》。学院在三方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学生毕业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实习单位是毕业实习的协助者,负责提供毕业实习岗位、接纳并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工作;学生则是毕业实习的执行者,在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毕业实习,并利用岗位实践进一步提高实践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 毕业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制度。学院设立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系设立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并针对集中的毕业实习,专门设立实习小组,作为学生自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实验与网络处、质量监控中心、学工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主任。负责对全院毕业实习工作的领导,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习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

实验与网络处作为毕业实习归口部门,负责全院毕业实习的总体安排与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收集全院毕业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一毕业实习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格式。毕业实习结束后撰写学院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作为教学督导归口部门,负责对毕业实习情况进行督导,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以多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

学工处作为学生管理归口部门,指导并督促各系处理好毕业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归口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归口部门,积极协助各系落实学生毕业实习单位,并与各系密切配合安排好毕业实习期间的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系副任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各系主任是系毕业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制订本部门毕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与企业、行业联系,拓宽学生毕业实习和就业的渠道;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订和审定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和实习大纲;组织联系落实毕业实习单位;选派、聘用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安排本院毕业实习学生;开展毕业实习动员教育和安全教育;对毕业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进行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工作,并向实验与网络处上报相关的毕业实习备案材料;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

第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负责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要求,制定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协助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手册中要求的各项任务,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学生解决实习期间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实习工作管理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参与学生毕业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完成过程管理中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加强学生就业指导,促进学生就业签约。

第九条 实习单位负责提供毕业实习岗位,推荐安排企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作出书面鉴定,以此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在单位的实习情况。

第十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负责落实校企双方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与学校共同确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技能训练、实习鉴定等工作,落实实习任务,重视企业文化与企业制度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学生具有学生与准员工双重身份,接受学院与企业的双重管理;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按照毕业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写好实习工作记录和实习报告,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如果实习点有3名以上学生,要成立实习小组,指定学生干部,负责实习期间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组织和督促学生自我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发扬团队精神,团结协作;及时向辅导员、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指导教师汇报学生思想和实习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维护学院声誉和企业形象。

第三章 毕业实习思想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学校团委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有计划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系团总支实施落实。实习点学生中党、团员人数超过5人的成立临时党、团组织,党、团员人数未达到5人的,实习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随实习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各系要在毕业实习前加强对学生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并结合专业和实习单位的特点,制定出详细的学生毕业实习行为规范,对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业余活动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实习期间学生需要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在学生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各系要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毕业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详细资料,加强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各实习点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实习、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各系要在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组织教学、学生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实地检查,集中处理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问题。

第十八条 辅导员在学生参加毕业实习前,认真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各项实习准备工作。在实习中要继续履行职责,协助实习指导教师、系做好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经常与实习学生联系沟通,并及时向系反映学生毕业实习情况。毕业实习结束后辅导员要及时做好实习学生返校后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由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可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按照《哈尔滨广厦学院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毕业实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安排以任务为驱动、项目为导向、以提高学生技能与素质为目标的毕业实习实践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系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以保证毕业实习的专业对口率达到80%以上,并在毕业实习开始前一个月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各系要制订相应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并在实习结束后完成《专业毕业实习总结》。

第二十三条 各系组织安排学生毕业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后要按规定填写《毕业实习申请表》。自主联系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要填写《自主联系毕业实习申请表》,报系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要求,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考核目标等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并与企业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学生毕业实习手册》相关内容。每位校内指导教师原则上负责指导的学生不得超过25人。各系应对毕业实习实施计划认真审核,审定后下发给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在学生开始毕业实习前,组织开展实习动员,布置落实实习各项工作,使学生明确毕业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离校前须认真学习毕业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并按规定办理缴纳学费和学籍注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未经所在系及实习单位同意擅离岗位者,实习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若确需调换毕业实习单位,必须上报校内指导教师和所在系,由指导教师与毕业实习单位联系证实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并调换到新的毕业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到岗两天内必须报告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一周内将实习的作息时间安排告知指导老师,以便指导教师抽查指导;并可通过电话、短信、QQ、MSN、E-mail等多种方式,每周至少与指导教师保持一次工作联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毕业实习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岗位进行,应填写《毕业实习变更单位申请表》,并在《学生毕业实习手册》内《学生毕业实习记录表》中进行写实。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实习期间,须按要求写好《毕业实习周记》和《毕业实习总结》,提交给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并完成其它实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在毕业实习结束时,组织实习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并向实验与网络处上报相关毕业实习备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系应加强对毕业实习教学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并搜集相关教学信息,做好教学质量的监控工作,引入企业评教评学机制,收集反馈信息,总结经验,形成持续改进的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章 毕业实习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填写《学生毕业实习手册》中的“学生毕业实习鉴定表”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情况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50%。考核分项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三十五条 校内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在各实习单位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在于学生组织纪律性以及实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学生的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根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的考核成绩,各系综合评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

第三十六条 毕业实习总成绩按优、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评定,记入学生档案,其中优秀应在90分以上,良好应在80至90分之间,中等应在70至80分之间,及格应在60至70之间,不及格在60分以下;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后,所有资料由各系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寻衅滋事、打仗斗殴;无故缺席超过5个工作日或参加实习时间不足规定的三分之二;从不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沟通,汇报实习情况;毕业实习总结胡编乱造,剽窃或抄袭;企业指导教师评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其综合考核成绩按“0”分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实验与网络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有本系特点的学生毕业实习细则。在细则中要有对毕业实习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应包括毕业实习的总体要求、学生毕业实习纪律和安全要求、学生提交的资料、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办法、毕业实习总结报告格式要求等,并要附加毕业实习相关管理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毕业实习工作经费列支,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聘用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费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指导毕业实习工作量认定及课时费标准,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与网络处负责解释。

  实验与网络处

  2019年9月27日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4/15 10:0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