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

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19-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的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哈尔滨广厦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审议学校图书馆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参与讨论学校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图书馆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文献信息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3、收集和反映读者对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图书馆;向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意见。
4、向读者宣传介绍图书馆工作情况和管理制度,使读者了解图书馆、更好地利用图书馆。
5、各委员分工协助图书馆恰当地采选各专业的文献及有关数据库。
第二章 机构与成员
第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设秘书1人,由图书馆流通部主管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图书馆办公室。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热爱图书馆事业、关心图书馆工作的各院、部、处、室的领导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职工担任,委员经各院、部、处、室推荐。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小组,以便进行某专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决策。
第四条 图书馆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如平时有人员变动,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或补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要关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读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建议,要监督图书馆工作,维护读者的正当权益,努力促进学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听取图书馆关于文献信息工作的汇报,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讨论重大问题。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成员,平时有关文献信息工作的事项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领导汇报,并向所在单位的读者传达。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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