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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厦学院 社团联合会管理规定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1-09-08

  为了加强对学院社团组织的管理,引导学生社团组织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促进学院的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性质:哈尔滨广厦学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提高自身素质、丰富课余生活而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由院团委全面负责全院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二、宗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学生自身素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服务,为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德才兼备的人才服务。学生社团各项工作与生活必须坚持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中积极有效地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及娱乐性活动。在活动中使同学们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服务。

第二章

  一、领导:学院各学生社团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负责具体管理协调工作。

  二、成立:筹建社团首先要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院团委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成立。申请时要提供完整的社团组织章程和机构设置,申请成立的新社团必须与学院已成立的其他社团性质不相冲突。经批准后,宣布成立,方可在校内招收会员。否则,将被视为违规社团而被取缔。

  三、招收会员:各社团应先书面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在校内统一招收新会员,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

  四、注册:各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到院团委办理学年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不得再进行任何社团活动,并视为自动撤消。注册时应同时上报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附上全体社团成员名册。

  五、更名:社团需要更名时,须向社团联合会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后,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以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六、撤销:经社团申请,院团委报院党委批准后撤销。社团组织活动不力,不听从组织安排,经请示院党委后院团委有权宣布撤销,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七、组织机构:

第三章

  一、成员:原则上学生只可参加一个社团,并服从该社团管理,参加社团活动,由社团负责人考勤,在学年末上报社团联合会进行评比表彰。

  二、加入条件:1、本校在校注册生(含本科生、专科生);2、经本人申请,在某一社团注册登记,并报院团委备案;3、遵守国家法纪和校规;4、能完成学习任务;5、履行成员义务。

  三、退团:1、经本人申请,由社团批准退团,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2、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即算自行退团。3、各社团有权根据自己的纪律停止社团成员的社团活动或开除社团成员的资格,但需报院团委批准。4、在校期间社团成员触犯国家法纪或校规,由院团委直接宣布除名。

  (四)干部:1、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的骨干,各社团在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热心为社团成员服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学担任。2、社团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社团联合会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院团委予以任命。3、社团干部在社团中应积极、创新地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社团成员,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4、社团干部应每年进行调整或改选,院团委对不称职的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5、院团委每年对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将给予表彰,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一、各社团每学期所收取会费5元。

  二、各社团所收取会费作为管理费上交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三、各社团在收取比赛报名费前必须上报,且每人报名费不得超过2元,否则将予以相应的处分。

  四、各社团办公室必须有经费管理制度,以便定期审核,社团每月抽查各社账目。

  五、各社团组织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在举办影响面广、意义深远的大型活动时,团联合会将予以支持。

  六、社团账目必须定期对各社团公布。

第五章

  一、社团应本着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多做实事,少走过场,并积极配合学院的大型活动。

  二、社团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确属与社团活动有关的事宜,须事先报院团委、院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社团办公场地由院团委与相关部门协商,视学校实际情况酌情解决。

  四、除因社团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和校外重大比赛并经学院批准外,社团成员活动时间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教学计划安排,上课一律不得请假。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旷课论。

  五、所有社团安排的大型活动,无论校内外,必须提前一周将内容、地点及具体的时间上报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要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六、凡以学院任何社团的名义与校外进行联系或者外出活动的,都应提前向院团委报告,经院领导批准,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七、未经学院批准的,社团成员在校外活动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八、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定协议,接收赞助,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九、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许以任何方式为校外任何经营性单位进行宣传和介绍,凡违反者将追究社团组织者的责任。

  十、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规定的范围,已超越范围经提醒仍不改正者,取消该社团下年度的注册资格。

  十一、各社团的宣传海报、条幅等都需经过院团委审批并签章后方能张贴,社团活动赞助广告的张贴与悬挂事先要到院团委填写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学院积极支持学术类、科技类社团的发展,倡导有助于完善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社团活动。

  十三、未经批准私自成立社团组织属非法社团组织,如非法社团的创建人、负责人等采取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均属非法行为,非法社团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额退还缴费人,否则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十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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