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组织、统战部

哈尔滨广厦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来源: 哈尔滨广厦学院 时间: 2022-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学校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校实现内涵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则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六条 学校院(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其中院(部)党的委员会可下设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院(部)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七条 校级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院(部)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学校院(部)单位党组织下属党支部应分类设置,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部)内设的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院(系)设置,探索在学生公寓、学生社团等场所设置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十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普遍推行“两推一选”,探索推行“公推直选”,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基层党组织书记应选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负责、开拓进取、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行政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应兼任党支部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实行“双带头人”全覆盖,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党员教师担任,也可由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院(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落实党委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党组织重要工作;抓好中心组学习,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院(部)实际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部)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和师资培养;学期工作目标和计划;毕业就业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工作等。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本单位的德育工作,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院(部)单位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

  院(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院(部)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或列席人员。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或总支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院长或总支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班级进步和大学生成长成才。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并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纪检干部。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定期进行党风、党纪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向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在部分二级党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配备必要的纪检干部,强化对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监督、执纪和问责。基层纪委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并向本单位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

  (二)协助党委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协助本单位开展师德师风学风教育;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三)对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协助本单位党委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是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科研经费、招生录取、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学术诚信等关口的监管工作。

  (六)受理对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协助上级纪委对本单位党员违反党纪案件的调查。

  (七)完成学校纪委和党委交办的其它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于党员教育的全过程;加强党章党规、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坚持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制度、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坚持每月组织一次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一次党员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围绕学校发展大局,立足本单位中心工作,精心设计活动载体,积极创新活动方式,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坚持把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院(部)务公开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不断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抓好推优、考察、政审、公示、组织谈话等主要环节,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学生骨干、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设立党委的,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建立党校,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教育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备必需的经费、教室、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选聘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担任党校的兼职教师,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六条 院(部)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察和监督工作,重视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研究师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讨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党务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思想工作中的作用,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习和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学院在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的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贯彻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师生员工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必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七章 党组织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作用,通过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积极培养优秀的学生骨干,为党的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充分发挥学生会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作用,团结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在决策前后都要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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